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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树刚一审被判20年

1998-11-21 来源:光明日报 刘希全 我有话说
吞了单位公款又劫民航班机

黄树刚一审被判20年

刘希全

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,侵吞单位公款并劫持民航班机逃往台湾的黄树刚,遣返后被提起公诉。今天,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劫持航空器罪和职务侵占罪并罚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0年。

1993年3月,河北省唐山市钢铁公司宾馆采购员黄树刚与丰润县农民刘保才(另案处理)一起,策划从深圳劫机外逃,并购买了防暴手枪、狩猎枪等作案工具。同年4月4日,黄树刚与刘保才在深圳又买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,并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于4月6日从深圳飞往北京的2811次航班机票二张。黄树刚与刘保才将作案工具伪装带上飞机,当飞机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,持械将一名服务员劫持进驾驶舱,威胁机组人员将飞机驶向台湾。在他们的威胁下,被劫持飞机于当天上午10时降落在台湾桃园国际机场。

此外,1993年1月至案发前,黄树刚还借采购货物之便,采取擅自更改支票限额、用支票从个体商户套取现金或将货物倒卖换成现金等手段,侵吞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27.3万余元。

黄树刚、刘保才将2911次班机劫持至台湾后,即被台湾有关方面羁押。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,1997年7月16日,黄树刚被遣返回祖国大陆。
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黄树刚无视国家法律,结伙持枪械采用暴力、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,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;黄树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,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》的有关规定,对黄树刚以劫持航空器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。黄树刚在台湾被级羁押直至等待遣返收容期间,折抵服刑刑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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